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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钟前伍与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矿、范秀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前伍,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矿,范秀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81号原告钟前伍,男,生于1968年7月13日,汉族。被告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矿。住所地:高县月江镇三角村*组。被告范秀才,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前伍与被告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矿、范秀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前伍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前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3元,由原告钟前伍负担。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