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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朝辉、费金勇与费金勇、费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辉,费金勇,费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张朝辉。委托代理人:周福根。被告:费金勇。被告:费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辉与被告费金勇、费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费金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费金伟的起诉。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