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朝辉、费金勇与费金勇、费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辉,费金勇,费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张朝辉。委托代理人:周福根。被告:费金勇。被告:费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辉与被告费金勇、费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费金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费金伟的起诉。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