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小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群众,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5月17日由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波,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基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基及其辩护人赵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山西潞城公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某为使本公司产品在长平公司王台铺矿的销售顺利进行,于2011年中秋节前向被告人李小基行贿1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向李小基行贿5000元,希望在李小基在业务上多照顾。被告人李小基收受1.5万元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小基主动到长治县检察机关投案,并退赃款1.5万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小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定被告人投案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赵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小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该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晋煤集团及长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公司,不是单一的国有企业,李小基从事的岗位不是受委托对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人员。2、李小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李小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山西潞城公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某为使本公司产品在长平公司王台铺矿的销售顺利进行,于2011年中秋节前在王台铺矿工业广场向在长平煤业公司王台铺煤矿供应科任计划员的被告人李小基行贿1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王台铺矿停车场向李小基行贿5000元,希望在李小基在业务上多照顾。被告人李小基收受1.5万元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小基主动到长治县检察机关投案,并退赃款1.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李小基的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晋煤集团员工登记表、技能工资晋级表、劳动合同,证实李小基的工作职务、工资等情况。(3)晋煤集团营业执照、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包含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山西省国资委任免文件、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10)15号文件),证实晋煤集团营业执照、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4)计划员的职责,证实计划员工作的职责情况。(5)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证实山西潞城公建机械厂与晋煤集团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销售情况。(6)材料申请计划及验收单,证实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材料申请计划,以及验收山西潞城公建机械厂的产品情况。(7)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小基于2014年5月15日到该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数上缴赃款。(8)扣押清单,证实李小基将赃款交至检察机关后被依法扣押。2、被告人李小基的供述:2014年5月15日13时到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在王台铺矿供应科任计划员期间,收受了潞城公建机械厂李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15000元。2001年4月我在王台铺矿参加工作,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我在王台供应科任计划员,2012年6月调整为供应科仓库主任。供应科材料计划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收集本矿下属各单位下月需求的材料计划,于每月5日前将本矿所用计划汇总后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一便发送至晋煤集团供应处,负责日常到货物资的催促,落实本月所报计划的到货情况,并做好与基层队组队到货物资产品质量的回访和跟踪。2011年中秋节前,潞城公建机械厂的业务员李某某在王台铺工业广场送给我一个礼品袋,里面放着月饼、玉米等东西,她走后我发现里面有个信封,信封里有1万元钱。2012年春节前,李某某在王台铺停车场给我一个礼品盒,她走后,我发现里面有个装了5000元的信封。这些钱我用于个人日常开销了。我作为供应科材料计划员,负责每月报送所需材料计划,她们的产品要销往我矿,希望我能每月能按时及时,并多报送她所销售的产品计划,因为这层工作管理关系,她才在过节时送了礼品和礼金给我。3、证人证言(1)李某某的陈述:2011年中秋节前,我约李小基在王台铺工业广场见了面,给了他一盒土特产,里面放了1万元钱,让他多用我们公司的产品。2012年春节前,在王台矿停车场给了他一盒土特产,里面放了5000元钱,让他在业务上多照顾我。这钱单位从销售服务费里支出的。李小基是计划员,中标的葫芦有三家,在使用手拉葫芦的过程中,为保住我们的产品长期使用,经常拜托他找领导给我们的产品说好话,才得以让我们的产品使用到现在。另外送货到矿上时,经手部门多,我到晋城也比较远,李小基人年轻,货到时帮忙跑跑,联络下各验货收货部门,使交货顺利。(2)邢保太的陈述:我公司针对手拉葫芦实行年度集中招标,采取代储代销模式。然后从合格供应商中选取多家供应商投标,经评委评定后,确定三家中标单位,执行最低价。然后再把三家中标单位的产品根据代储数量和供应商签订代储协议放入总库库房内,晋煤集团各使用单位根据月计划采购量在库房内选取。长平公司、王台铺矿每月申报计划没有注明中标单位,但近几年一直使用山西潞城公建机械厂生产的手拉葫芦。4、辨认笔录,证实李小基从检查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女子(李某某)就是给其送钱的潞城公建机械厂的人员。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小基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晋煤集团、长平煤矿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企业性质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对李小基的员工工资晋级表有异议,这份证据说明李小基只是一个计划员,不是履行主任的职责,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合法取得,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从公诉机关所举晋煤集团、长平煤矿营业执照、山西省国资委任免文件、李小基的员工工资晋级表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晋煤集团是山西省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省国资委任命,王台铺矿隶属于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基为王台铺矿职工,且和王台铺矿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岗位为供应科计划员、仓库主任等职务,其职务行为应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该与山西潞城公建机械厂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销售人员贿赂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结合司法部门对其社会评估调查结果,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相悖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李小基已退赃款1.5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栗彩英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柳雅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