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诉初字第3号起诉人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百子亭34号。法定代表人张佩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管理公司)诉祁建军民事诉状,起诉人凤凰管理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祁建军交还其位于盐城市建湖县xx路52号房产,2、判令祁建军支付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其交还房屋日期间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602元(计算日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经审查,起诉人凤凰管理公司与祁建军间的纠纷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凤凰管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专属管辖的范畴,故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的管辖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