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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委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旭红与施治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红,施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委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红。被执行人施治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武商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审理中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金东商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施治平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政府宿舍2幢1单元302室房产及其妻子郭美花位于金华市新华街372号2-4-4的房产,现因本案尚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施治平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政府宿舍2幢1单元302室房产一套。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施治平妻子郭美花位于金华市新华街372号2-4-4的房产一套。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