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王莉,冯树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熊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海鑫,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丽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审被告:冯树森,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