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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贵州省德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1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监视居住于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秋玲、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0日2时14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有安全隐患并搭载被害人王某的赣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运载2台破碎机的赣G×××××挂车,沿官九线自安溪县往长泰县岩溪镇方向行驶,途经官九线长泰县枋洋镇科山村下坡路段,因制动失灵,驶出右边路外并碰撞到蔡某的房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车辆及所运载的2台破碎机和房屋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因受伤被送长泰县医院治疗。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王某、蔡某不负责任。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1年10月24日,经本院调解,肇事车辆所有人瑞昌市宏泰顺货运有限公司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共计人民币800000元;瑞昌市宏泰顺货运有限公司赔偿了蔡某的房屋损坏费用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具书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吴某住院诊断书、调解协议书、驾籍查询证明、火化证明、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证人蔡某、曾某、卓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泰)公(交)鉴(尸)字(2011)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漳州分所闽中科(2011)漳检字第760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破碎机及房屋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亦具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凌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