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学凤与桑偑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凤,桑偑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张学凤。被告桑偑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3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告桑偑德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因被告桑偑德已缴纳保证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桑偑德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