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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某 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是吸毒人员。2014年9月份开始,黄某某在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城南的住处先后容留吸毒人员黎某某吸食和注射毒品四次,黄某照注射毒品一次。其中,2014年9月25日晚上9时许,黎某某去到黄某某住处,表示想吸食毒品,黄某某拿出毒品海洛因在家里的二楼与黎某某一起注射了。到了晚上11时许,黄某某又和黎某某共同出资由黄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后拿回其家里一起吸食了。2014年9月26日上午11时许,黄某照去到黄某某家里,在其屋内注射了毒品海洛因。随后,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将上述三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某某处缴获疑似冰毒0.54克、针筒三支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处缴获疑似冰毒0.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黎某某、黄某照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指认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