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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问诉被告颜期申、刘瑞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问,颜期申,刘瑞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张冬问,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期申,住晋江市。被告刘瑞艺,住晋江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冬问诉被告颜期申、刘瑞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