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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娜娜与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娜娜,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2199号申请执行人宋娜娜(又名宋娜),农民。被执行人惠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宋娜娜与被执行人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惠军偿还原告宋娜娜借款7万元,于2014年6月9日前还清。如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惠军负担(原告已预缴)。因被执行人惠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军长期外出,对被执行人惠军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查询,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邳州支行存款8004.7元被另案执行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邳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邳州支行、江苏银行邳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邳州支行有开户记录,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虽经积极查找,未能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邳执字第021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