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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保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保字第00097-1号申请人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2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系陕K146**肇事车驾驶员,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榆民保字第000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要求本院解除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陕K146**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陕K146**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