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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方海蛟与被告湘乡市泉塘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蛟,湘乡市泉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548号原告方海蛟,男,汉族。被告湘乡市泉塘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蛟与被告湘乡市泉塘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海蛟承担。审判员  谢兵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思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