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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泰隆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久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泰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久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深圳市兴泰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居世外桃源11栋101。法定代表人温云。委托代理人李声贵,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久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工业区北区6号厂房第六层南面。法定代表人朱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兴泰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久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兴泰隆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兴泰隆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