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园艺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城县园艺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叶城县园艺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棋盘南路。法定代表人:马维胜,叶城县园艺场场长。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396号。法定代表人:陶季,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城县园艺场与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四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8827497.87元(其中案款本金8756316.29元,案件执行费71181.58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春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