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肖涛申请执行付有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涛,付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肖涛,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邓宇,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付有根,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有根的银行存款6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都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