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伟强与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袁伟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宜兴市人,经商,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余朝,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9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