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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伟强与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袁伟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宜兴市人,经商,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余朝,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9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