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刘峰勇、王福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刘峰勇,王福爱,刘峰玲,仲彩霞,王书魁,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刘峰勇,农民。被执行人王福爱,农民。被执行人刘峰玲,农民。被执行人仲彩霞,农民。被执行人王书魁,农民。被执行人王玉红,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峰勇、王福爱、刘峰玲、仲彩霞、王书魁、王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刘峰勇、王福爱、刘峰玲、仲彩霞、王书魁、王玉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峰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