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商终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终字第00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716。法定代表人马保法,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环城路北。法定代表人孟德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批准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缓交12250元案件受理费在二审判决前缴纳,现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0元(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0元),减半收取为1112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广绪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