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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石振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告石振田被告孙在红被告刘震被告曹秋实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振田、孙在红、刘震、曹秋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振田、孙在红、刘震、曹秋实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石振田、孙在红、刘震、曹秋实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咸瑞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