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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加富与王加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富,王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赵加富,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加旭,男,35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赵加富与被执行人王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加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加富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加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176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以上共计17912元及利息。未执行17912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