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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侯翠兰申请执行马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翠兰,马海艳,马海杰,马永新,马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侯翠兰。申请执行人马海艳。申请执行人马海杰。申请执行人马永新。被执行人马臣。侯翠兰等四人申请执行马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权利人侯翠兰、马海艳、马海杰、马永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9000元,权利人至2014年12月23日未受偿金额887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旌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