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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时加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时加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泽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该公司法务。被告包头市时加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俊燕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