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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江红与被告彭开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红,彭开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张江红,女,侗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彭开铁,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红与被告彭开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高张江红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本案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江红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嘉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