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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李合荣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李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武胜执保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女,汉族,生于1957年3月8日。被申请人李合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5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合荣所有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川R5XX**,车辆识别代号:LZFF25R40CD24XXXX)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畅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