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李合荣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李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武胜执保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女,汉族,生于1957年3月8日。被申请人李合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5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合荣所有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川R5XX**,车辆识别代号:LZFF25R40CD24XXXX)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畅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