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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立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强双双与马会、马旭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某某,马某某,马某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立民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二上诉人强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333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驳回被告强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强某某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在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其经常居住地在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移交宝塔区人民法院或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的住所地即米脂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米脂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关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