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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风华铸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风华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巢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风华铸造厂。负责人:金龙,经理。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风华铸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696487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日2014年10月11日,到期日2015年4月11日,出票人安徽省承天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巢湖市新发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风华铸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朝宗代理审判员  张 升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