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杨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何向东,仪陇县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余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余某某、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