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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杨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何向东,仪陇县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余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余某某、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