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金明、李锦浩与李锦浩、程丽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明,李锦浩,程丽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李金明。被告李锦浩。被告程丽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明与被告李锦浩、程丽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明负担。审 判 长 刘衍波审 判 员 王文佼人民陪审员 刘爱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