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03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个体户。上诉人顾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某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顾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迎付审 判 员 李留霞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