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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青县清州镇中街街道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青县清州镇中街街道委员会,姚建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张文君。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县清州镇中街街道委员会,地址:青县清州镇中街。负责人回二祥,任中街街道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姚建新,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于磊,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君诉青县清州镇中街街道委员会、第三人姚建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君承担。审 判 长  贺永梅审 判 员  赵伟东人民陪审员  杨博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