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管院长:副庭长:专委:审判员:庭长:打印:15份发送部门或个人:被告人、公诉人、看守所、存档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景峰、刘小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辽B859**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岗区中山路与高尔基路路口时,追撞同方向同车道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辽B833**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尾部,致使两车损坏。被害人张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72.21mg/lOOml,系醉酒驾驶。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辽B859**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岗区中山路与高尔基路交汇路口时,追撞同方向同车道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辽B833**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损坏。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2.21mg/lOO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医疗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烈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