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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干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新干县溧江镇王山村委会王山村小组与被告谢发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溧江镇王山村委会王山村小组,谢发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干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新干县溧江镇王山村委会王山村小组。代表人谢春儿,该村小组组长。被告谢发生,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溧江镇王山村委会王山村小组与被告谢发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溧江镇王山村委会王山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新干县溧江镇王山村委会王山村小组负担。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青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