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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66949398-6。法定代表人:范其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长生,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宇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一月四日书记员 万海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