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郭洪林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铁峰,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曹铁峰,王国立,衣长坤,刘宝森,聂堂磊,宋宝财等155人。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鸡恒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长贵,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鸡冠执监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因但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银行账号xxx存款人民币47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