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某甲,女,192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贵栋,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某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