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原告:闫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闫某于2014年12月26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鲍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