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杨某某。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刘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刘某某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刘某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