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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杨某某。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刘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刘某某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刘某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