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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郝秀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英,张熙函,XX,张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郝秀英,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熙函,同上。被执行人XX,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荃,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郝秀英、张熙函诉XX、张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涉案房产已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