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徐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与刘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刘磊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徐民初字第0624号原告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许栋,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严红华,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磊。原告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凤村委)与被告刘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君晟独任审判。原告金凤村委的委托代理人严红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凤村委诉称:2012年12月26日,他村委和刘磊签订了租赁合同1份,由刘磊向他村委租用土地1590平方米,年租金按25元/平方米计算,每年土地租金为39750元,分二期支付,于年初支付上半年租金,年中支付下半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刘磊未支付2013年度土地租金。2013年12月31日,双方以同样的付款方式等内容,签订了2014年度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刘磊仍未按合同履行义务。2014年10月21日,村委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刘磊邮寄了催款函,要求他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租金共计79500元,但刘磊仍未付款。请求判令刘磊立即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土地租金共计79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至归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刘磊承担。被告刘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金凤村委(甲方)与刘磊(乙方)签订租赁合同1份,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金凤村的集体土地计159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1年,即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按25元/平方米计算,每年土地租金为39750元,交款方式及时间为乙方每年分二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即年初(承租时)支付上半年租金,年中支付下半年租金。2013年12月31日,金凤村委(甲方)与刘磊(乙方)又签订租赁合同1份,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金凤村的集体土地计159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1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年按25元/平方米计算,每年土地租金为39750元,交款方式及时间为乙方每年分二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即年初(承租时)支付上半年租金,年中支付下半年租金。因刘磊未支付租金,2014年10月21日,金凤村委向刘磊发函催要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土地租金共计79500元,但之后刘磊仍未支付租金。2014年12月3日,金凤村委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金凤村委明确逾期付款利息以7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催款函、快递回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金凤村委与刘磊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刘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按合同约定,2013年度及2014年度土地租金共计79500元,且支付期限均已届满,故刘磊对该款应负偿付之责。刘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金凤村委主张自立案之日即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磊应给付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79500元,并负担该款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14元(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刘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晓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