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群媚,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