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法执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建峰与刘双民、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峰,刘双民,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1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男,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张家山村3组。身份证号码:411282198311026515.被执行人刘双民,男,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潼关镇周家城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2126195306064013。被执行人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天桥镇胡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苏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刘双民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两案件共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建峰7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峰对部分利息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