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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2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钊锋与凌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锋,凌李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279号之三原告:陈钊锋,男。被告:凌李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锋诉被告凌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9元,保全费620元,合共2169元由原告陈钊锋负担。审判员  张健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素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