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2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钊锋与凌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锋,凌李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279号之三原告:陈钊锋,男。被告:凌李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锋诉被告凌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9元,保全费620元,合共2169元由原告陈钊锋负担。审判员 张健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素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