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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初字第0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淮阳县顺欣纺织有限公司与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顺欣纺织有限公司,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614-1号原告淮阳县顺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总经理。被告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中圩东路。法定代表人王余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顺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纠纷已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已获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阳县顺欣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章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