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陆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陆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朱武轶、蔡继白,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陆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