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陆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陆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朱武轶、蔡继白,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陆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