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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于广东揭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蓝城的“成人用品”店贩卖性用品时被人赃并获,现场扣押德国黑蚂蚁生精片3盒、虎虎生威壮阳胶囊5盒、速效金伟哥6盒、极品伟哥5瓶、金伟哥VGA9瓶、中药伟哥天然植物精华素4盒、巨能干5瓶、特制五夜神生精片4瓶、每粒坚2盒、伟哥第八代SUPERENERGY5瓶、金枪不倒丸5瓶等11种性药。依法经鉴定,查获的上述11种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假药。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鉴定函复、初步鉴定结论,受案登记表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系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克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