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山县分公司与骆海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山县分公司,骆海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2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山县分公司。负责人张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骆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山县分公司诉被告骆海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山县分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