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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北京狄诺合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狄诺合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422号原告:北京狄诺合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综合保税区竺园一街9号。法定代表人:史凤贤,职务:总经理。被告: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办公室,住所地:淄博市华光路320号。负责人:陈友东。本院审理原告北京狄诺合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狄诺合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北京狄诺合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