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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阮玉玲、雷海波与滁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玉玲,雷海波,滁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50号原告:阮玉玲,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雷海波,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共同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飞,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阮玉玲、雷海波与被告滁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张本文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