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与张松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张松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被告:张松林,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告张松林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松林在外务工,联系方式不明确,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